(2017)皖02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芜湖建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建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127号原告:芜湖建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万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95108568B(1-1)。法定代表人:赵玉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永济港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2103309P。法定代表人:刘苹,总经理。原告芜湖建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建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WHJG280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并约定了价格为每吨1680元。原告按约定供应货物,截止2016年10月13日,被告共收到货物1000490.40元,仅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550490.4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拒绝履行义务。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八条2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本案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应当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了产生争议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靖江市,本案应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