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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汤计术与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计术,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374号申请执行人汤计术,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负责人汤可海,该村支部书记。关于申请执行人汤计术与被执行人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计术借款38640.59元及利息(以38640.59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负担。”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汤计术以被执行人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汤计术与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