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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会来、闫海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来,闫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会来,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2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闫海涛,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来犯盗窃罪、被告人闫海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玉军、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来、闫海涛及辩护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会来在高碑店市白沟镇白沟荣域小区盗窃王某2一辆金冠牌红色客运型电动三轮车,车内有现金5800元、黑黄相间手提工具箱一个、黑色工具包一个、长2米黄色叉梯一个、绿色泰峰牌角磨机一台、凯帝王牌红色电锤机一把、雷震子牌紫色电锤机一把。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355元,叉梯价值人民币64元,两把电锤价值人民币280元,角磨机价值人民币96元,手提工具箱价值人民币120元,工具包价值人民币80元;以上被盗物品及现金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1795元。(二)2016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会来在白沟镇国际商贸城南侧的马路边盗窃被害人王某1一辆带驾驶室的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950元。(三)201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会来在白沟镇天奕商厦2期停车场南侧入口处盗窃一辆带驾驶室的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后以2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闫海涛。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200元。(四)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会来在白沟镇津保路肯德基店后面的路边盗窃一辆黑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自行车,于2016年6月底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闫海涛。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五)2016年5月底,被告人张会来在白沟镇第五人民医院北院住院部门口西侧盗窃一辆带驾驶室的蓝色电动三轮车,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闫海涛。经高碑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400元。上述涉案赃物除二辆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找到被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被害人王某2车上5800元现金已被被告人张会来挥霍外,其余涉案物品均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来、闫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3、罗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生效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海涛明知是赃物而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会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会来到案后主动交待除盗窃王某2电动三轮车以外的所有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闫海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张会来向被害人王冬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士辉审 判 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