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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东方希望水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8891996-2。法定代表人:刘云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上诉人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新型原料立磨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传统原料立磨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和《二期原料立磨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中均约定合同双方若发生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既非专属管辖,亦非级别管辖,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管辖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企业破产法中的管辖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审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德阳立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晚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破(预)字第8-1号民事裁定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依法应由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属于集中管辖范畴,在协议管辖与集中管辖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集中管辖相关规定。综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乐佳审判员  叶 静审判员  唐昭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