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小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云,无固定居住地。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小云行至本市尖草坪区千峰北路“自由网吧”门口,用钳子剪断车锁,窃取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认定价格1960元。盗后销赃,赃款挥霍。查获后,赃物未追回。2016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韩小云行至本市杏花岭区国贸大厦西侧艺苑巷,用钳子剪断车锁,窃取了被害人师某停放在便道上的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一辆,认定价格2871元。盗后销赃,赃款挥霍。查获后未追回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小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捷安特自行车销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赵某、师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小云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小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小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小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韩小云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季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