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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豹、陆孟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6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豹,绰号“小叶”,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陆孟龙,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201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建林,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国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到案,同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秀儿,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1、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2日期间,俞某2(已判刑)及丁某、钟某1(均另案处理)合股,在被告人张国军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下一灶村后一灶一厂房、被告人罗秀儿位于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殿北某号的民宅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招徕姜某、史某、张某2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招徕参赌人员累计100人以上,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万元以上。在该赌场中,李某2、钟某2、潘某正(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坐桌脚;被告人张豹等人多次参与护场子;被告人陆孟龙支付望风人员工资并二次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吴建林及李某3(已判刑)多次望风;阳某(已判刑)多次接送赌客;张某3、乔某、胡某2(已判刑)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其中,乔某提供赌资三次合计人民币9万元,张某3提供赌资一次人民币8万元,胡某2提供赌资一次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累计招徕参赌人员100人以上。期间,被告人张豹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陆孟龙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吴建林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张国军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罗秀儿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13日、同年3月2日,被告人吴建林、张国军分别至慈溪市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某2、潘某正、李某2、李某3、阳某、张某3、钟某2、乔某、胡某2、潘某成的供述、证人姜某、史某、蒋某1、刘某、曹某、马某、徐某1、陈某、冯某1、杨某、胡某1、姚某、董某、覃某、宣某、俞某1、徐某2、纪某、蒋某2、徐某3、张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罗秀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建林、张国军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豹、陆孟龙、罗秀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各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陆孟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吴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张国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罗秀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张豹、陆孟龙、吴建林、张国军、罗秀儿各自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