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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广萍与被执行人华允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广萍,华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713号申请执行人:陶广萍,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华允军,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广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允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华允军欠原告陶广萍的餐饮和住宿费用5000元,于2014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华允军逾期未付,则原告陶广萍有权要求华允军加付1000元。二、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广萍负担。被执行人华允军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门查询被执行人华允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失信决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华允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高 潮审判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