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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刘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申请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759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