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张华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张华亭,李万升,杨建清,李波,刘静,张启建,王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595号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城后村南。负责人:王华钊,行长。被申请人:张华亭,1962年9月6日生。被申请人:李万升,1965年11月5日生。被申请人:杨建清,1969年12月24日生。被申请人:李波,1957年5月7日。被申请人:刘静,1963年1月31日生。被申请人:张启建,1963年4月24日生。被申请退:张雨,1991年2月20日生。被申请人:王国臣,1968年2月1日生。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万升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账户存款28.37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