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法定代表人:郗洪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双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石春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职员。被告:李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与被告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委托代理人林双福、石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明偿还贷款本金80,863.00元,利息3,654.92元,合计84,518.84元;2.终止与被告李明借款担保合同的履行。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明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借款100,000.00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108个月,按月还款,被告未按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50%的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用铁力市XX家园X期X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76.98平方米房屋抵押。原告将贷款发放给付被告后,被告能按期给付贷款。被告自2016年4月22日后未再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截止2017年2月6日被告应给付本息合计84,518.84元。被告李明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明贷款100,000.00元及贷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还款方式。2.他项权证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明用其所有的铁力市XX街X委XX家园小区X期X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76.98平方米房屋抵押。3.借款凭证一份,欲证实原告已履行义务,将贷款按约定发放。4.催收通知书一份,欲证实2016年5月24日找被告李明催要贷款。被告李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1、2、3、4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李明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明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明在原告单位按揭贷款100,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108个月,按月还款,如未按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50%的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用铁力市XX家园X期XX号楼X单元XXX室,面积76.98平方米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按时将贷款发放给付被告后,被告能按期偿还付贷款。但被告自2016年4月22日后未再还款。截止2017年2月6日被告应给付本息合计84,518.84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是否应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李明是否应偿还贷款本金80,863.00元,利息3,654.9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李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明未按约定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明偿还原告80,863.00元,利息3,654.9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6日),合计84,518.8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3.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立新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