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潘广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0号潘广银:你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对原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1)达达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涉案土地转让费100万元,本社村民人均分得3900元,你未多分,你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涉案土地转让是在原达县石桥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何明志的要求和指使下进行的,即使构成犯罪应当由何明志承担责任,你不应承担责任;涉案土地转让是按照民主议事会议程序进行的,参加会议人员一致同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涉案的4.5亩土地虽在多年前已经有关部门同意改建为汽车站,但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其土地性质并未改变,仍为一般农田性质的集体土地。你作为原四川省达县石桥镇东升村一社社长,在未办理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代表本社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你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且集体民主决定亦不能对抗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原审中,你对检察机关指控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当庭认罪,你所实施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何明文、龚小荣、李国芳、龚其斗、李国清、龚其友、冉龙丰、何明志、李德炳、黎明莲的证言,协议书,会议记录及大会记录,原达县国土局的函及证明,原达县交通局、原达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文件以及你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你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根据你的认罪态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抄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