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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柳西宝、王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西宝,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柳西宝,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鲁032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强制执行(2016)鲁032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32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