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郝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149号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响。委托代理人:吕欣。被告:郝轶。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诚基物业)与被告郝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欣、被告郝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纪诚基物业诉称:原告通过招标的方式中标于2008年4月开始接管由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彤利紫竹茗群物业,在此期间原告按照约定为所在园区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被告系业主,房屋面积为99.83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物业费,2015年4月1日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559元以及滞纳金604元,合计1162元。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费559元及滞纳金6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郝轶辩称:我是该园区业主,欠费时间、金额属实,但是不交物业费的原因:1.园区路面进行维修,至今现在也没有复原,物业公司没有起到监管协调复原路面的作用。2.我家在2014年底被盗,我找到物业公司协商,因为我被盗金额较高,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郝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被告为业主,房屋面积为99.83平方米。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拖欠物业费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世纪诚基物公司与被告郝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被告均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答辩意见,经庭审调查,原告在服务过程中确实未尽完全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故对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标准应予以酌减,具体标准应按90%缴纳为宜,对其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03元(559X90%);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