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梅与凯里市富之源种养殖场、蒙仁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凯里市富之源种养殖场,蒙仁渊,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687号原告:刘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桂秦,系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富之源种养殖场,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湾溪街道岩头河村*组。法定代表人:蒙仁渊。被告:蒙仁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吴涛,男,1967年4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候曾育,系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梅与被告凯里市富之源种养殖场、蒙仁渊、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审 判 长 佘 坤审 判 员 潘政旭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