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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164冯玉宏与拱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宏,拱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164号原告:冯玉宏,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拱启海,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主要负责人:黄肇,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宏诉被告拱启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冯玉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