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文娜、张书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娜,张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娜,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书行,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杨文娜申请执行张书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查询房产、车辆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执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