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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康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图片编号:19633004,内容:打电话)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