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法学芝、第三人孙新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法学芝,刘新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968号原告:张金凤,住东港市马家岗乡黄城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君,东港市椅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英,住东港市椅圈镇。被告:法学芝,住东港市椅圈镇。第三人:刘新娜,住东港市椅圈镇。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凤与被告法学芝、第三人孙新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君、刘春英,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返还原告二人份家庭承包地7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婆媳关系,被告与第三人系母女关系。农村土地家庭连户承包时,原告及其丈夫由被告赡养,并在被告丈夫名下取得家庭二人份承包地(水旱田)7亩。原告丈夫于2008年死亡,被告丈夫于2016年因病死亡。原告只好到二儿子家生活。遂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与丈夫二人份承包地交给原告经营,被告以已将地交由第三人耕种而拒绝返还。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被告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也是同一个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成员。现原告要求分割从村委会发包的土地,按丹东中院的审判会议记要中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请求分割家庭承包地的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现既已受理应驳回其起诉。退一步说,即使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为原告来说在分地时只分得自己份额的承包地,而其主张要求返还的也应限于其自己承包的土地,不应请求二个人的份额。第三人陈述意见与被告一致。本院认为,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个人及其丈夫与被告家庭成员(被告夫妻及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即第三人)作为一个家庭承包户分配土地,并将原告及其丈夫两人份承包地登记在被告丈夫为农村土地承包户代表人的土地台账中。原、被告对此均没有异议。现原告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其两人份承包地,实际是家庭内部成员分割家庭承包地,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