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曰昱与被告宫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曰昱,宫桂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1453号原告:朱曰昱,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宫桂英,女,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朱曰昱与被告宫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曰昱、被告宫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曰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南京市XX区XX号XX幢-8号房屋上面的违章建筑即四周围栏、瓷砖、阳光房,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南京市XX区XX号XX幢-8号房屋漏水产生的修复费用43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购买了坐落于南京市××区××号的房屋;被告于2014年购买了坐落于南京市××区××室的房屋(以下简称209室房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屋顶上面加盖了阳台,并用栏杆将之全部围起来,作为自己的独立使用范围。该行为导致原告的房屋经常漏水。经原告举报,城管部门对上述违建进行了拆除,但没过几个月被告再次在原告的屋顶上面盖起了违建,导致原告的房屋经常漏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找了房管部门,房管部门称需将屋顶的瓷砖拆除方能维修,但被告拒绝拆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宫桂英辩称,1.原告房屋上面的护栏非被告所安装,被告买房时,该护栏已经存在;2.因楼上空调漏水,被告为了挡雨挡水才在原告屋顶上面安装了玻璃顶棚和瓷砖,符合城管部门的要求;3.原告房屋渗水是因为其屋顶本来就有问题,并非被告的装修行为所致,故被告不同意进行拆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南京市××区××号的房屋(以下简称8号房屋)系原告所有;209室房屋由被告之子购买,该房屋南侧外墙紧邻8号房屋屋顶。被告居住后,超出209室房屋产权范围,在8号房屋屋顶铺设了瓷砖并安装了顶棚,加之屋顶的三面墙体及铁质围栏,形成供被告使用的阳台。此后,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导致其8号房屋漏水且无法维修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8号房屋系原告所有,被告在原告房屋屋顶铺设瓷砖、搭建顶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造成原告屋顶存在受到破坏的可能,亦给原告对屋顶进行维修造成障碍,故原告主张被告拆除8号房屋屋顶的瓷砖、顶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8号房屋屋顶上存在的围栏系被告所装,被告对此亦未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拆除该围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8号房屋漏水产生的修复费用4320元,但未举证证明该房屋漏水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亦未举证证明其确因该房屋漏水产生了维修费用,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宫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坐落于南京市XX区XX号XX幢-8号的房屋屋顶上的瓷砖及顶棚;二、驳回原告朱曰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被告宫桂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