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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俊伟与朱存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伟,朱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朱俊伟,男,汉族,2005年5月1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法定代理人:殷敏,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朱存保,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朱俊伟与朱存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我院执行员做工作,被执行人保证每月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500.00元;被执行人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500.00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殷敏;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