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93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恒体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