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93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恒体审 判 员 牛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