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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求华与被告余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求华,余旺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081号原告:杨求华,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旺宝,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杨求华与被告余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求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求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求华负担。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