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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富锦支行申请执行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富锦支行,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富锦支行。负责人:李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国栋,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富锦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已歇业多年,中国工商银行富锦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锦市馨远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金融被登记机关列为拟吊销对象。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加的变更主体。经当事人同意及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82执5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