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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缔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艾美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缔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艾美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缔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658-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新村。法定代表人:袁廷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艾美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49245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下应段1277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缔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艾美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艾美家居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缔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款33050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茅梦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