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利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维,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本案,2017年3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辩护人李静云,系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媚、闫镆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利维及其辩护人李静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7时48分许,被告人杨利维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由北向南通过开元路与龙泉大街交叉口时,与前方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骑自行车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市交警支队桥东区一大队认定杨利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杨利维赔偿刘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3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利维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杨利维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保险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照片,事故光盘录像,诊断证明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报告书,痕迹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利维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杨利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利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