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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25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251之一号原告: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史福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204国道110公里处。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204国道110公里处。原告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荣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0元,退还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