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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玉先与上海市浦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先,上海市浦东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9264号原告:付玉先,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男。原告付玉先与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浦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玉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萍,被告浦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玉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84,504.64元,包括医疗费195,731.60元(217,479.56元×90%)、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0元/天×39天)、交通费6,850元、律师费4,000元、护理费3,900元(100元/天×39天),共计211,261.60元,按照40%的比例主张。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曾于2015年3月4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因后续治疗又产生了相关的费用。被告浦东医院辩称,双方争议已经经两次鉴定,之前法院也判决了两次,被告认可责任。对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后续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决。根据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5月16日,原告付玉先诉被告浦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15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二级甲等,对应XXX伤残,被告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原告的休息360-390日,护理90-120日,营养120-150日;确认被告按照40%的赔偿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2016年2月14日,原告付玉先诉被告浦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后续产生的费用。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按照40%的赔偿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后原告持续进行后续治疗,产生了后续治疗费195,731.60元及交通费等费用,期间原告住院治疗39天。原告为本次诉请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生效判决以已经确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后续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应遵照该比例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票据材料及证明,确认医疗费为78,292.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12元。3、交通费。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为1,800元。4、律师费。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确认律师费为1,600元。5、护理费。经鉴定,原告伤情的护理期为90-120日,且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号判决书中得到处理,故原告本次再行主张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78,29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元、交通费1,800元和律师费1,600元,合计82,00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玉先82,004.64元;二、驳回原告付玉先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