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祥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祥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28号原告:承德祥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南侧祥云小区第1栋1单元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32020606-7。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职务:总经理。被告:承德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五云桥。法定代表人:冯振生,职务:经理。原告承德祥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祥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案件受理费10624.00,减半收取5312.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312.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