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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汝萍与李会根、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汝萍,李会根,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826号原告:黄汝萍,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会根,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秋水园收费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93732879u。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153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7883118X7。负责人:刘字勋。本��在审理原告黄汝萍诉被告李会根、南城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汝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汝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汝萍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汝萍负担。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