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孙静、骆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孙静,骆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026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常国,总经理。住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2529022委托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职工,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女,1988年11月6日生,住临沂市费县。被告:骆晓飞,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孙静、骆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静、骆晓飞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但未能送达到,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准确地址。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原告、被告,包括原、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详细地址等项。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静、骆晓飞的身份情况和住所详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西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