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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梅正府、王小琴与被告李天杰、叶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府,王小琴,李天杰,叶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89号原告:梅正府,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小琴,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照,古蔺县石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天杰,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叶勇,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梅正府、王小琴与被告李天杰、叶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梅正府、王小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正府、王小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正府、王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梅正府、王小琴负担。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