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廖尚新、芦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廖尚新,芦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62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女,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被告:廖尚新,男,1962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芦秀云,女,1964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被告廖尚新、芦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廖尚新、芦秀云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钭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