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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晶晶、石江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晶晶,石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郭晶晶,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石江波,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江波2017年5月6日履行判决款,申请执行人郭晶晶已将判决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