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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韩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1,男,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某1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韩某某1在存款人民币3050元至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