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程自好职务侵占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182号程自好: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及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造会议记录与申诉人无关,绩效工资由镇政府批准,无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诉人未以职权侵占集体财产,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金支出凭证、绩效工资评定标准、工资审批单、会议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你及同案被告人苏乃龙、赵卫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你及苏乃龙、赵卫东的绩效工资未通过的情况下,你们三人为领取2013年的绩效工资,商议决定伪造一份会议记录,由苏乃龙书写关于发放绩效工资的会议记录,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又伪造了村民代表签字。用该伪造的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到灯塔市五星镇政府审批后,共领取绩效工资人民币15344元,其中你分得人民币1936元。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你所处刑罚适当。你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造会议记录与申诉人无关,绩效工资由镇政府批准,无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申诉人未以职权侵占集体财产,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