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沃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沃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沃平,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惠民路*号新行政中心*号楼426。法定代表人:罗思源,区长。上诉人黄沃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下称增城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初5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沃平自2012年起多次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下称新塘镇政府)反映瑶田村新围社新羽轩羽毛球馆涉及违法建设、城管中队和信访办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新塘镇政府针对该问题已向黄沃平答复,并于2016年4月6日作出增新信访[2016]36号《关于黄沃平信访问题的回复》,回复“该案件已列入我镇违建存量案件类别……我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不作为情况不属实……我镇信访办不作为情况不属实”。黄沃平不服新塘镇政府核查该建筑确属违章后至今未查处,于2016年5月11日向增城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新塘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增城区政府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6年5月13日向新塘镇政府送达增府行复[2016]28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新塘镇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答辩书》,认为黄沃平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理应驳回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7月1日,增城区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黄沃平举报新羽轩羽毛球馆属于违法建设,但黄沃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新羽轩羽毛球馆违法建设的侵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新羽轩羽毛球馆违法建设与黄沃平有何利害关系,换言之黄沃平的合法权益并未被侵害,就不存在新塘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黄沃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故驳回黄沃平的申请。2016年7月6日,黄沃平收到上述决定。黄沃平不服,于2016年7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增城区政府作出的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增城区政府限期对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沃平对新塘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增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增城区政府作为新塘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黄沃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新羽轩羽毛球馆违法建设的侵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塘镇政府不履行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的法定职责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增城区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5月11日,增城区政府收到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5月13日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新塘镇政府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增城区政府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1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黄沃平,程序合法。综上,黄沃平起诉请求撤销增城区政府作出的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增城区政府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审理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沃平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黄沃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增城区政府于2016年7月1日作出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黄沃平的申请。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黄沃平从2012年起已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瑶田村新围社新羽轩羽毛球馆违章建设情况。该违章建筑面积为2幢,合计4400平方米,已投入使用。该地块在2012年之前就以小面积违建,出租给某农户生产化工材料时发生火灾爆炸,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影响,新围社及周边居住居民曾反映过问题。新羽轩羽毛球馆确属违建,亦造成黄沃平等新围社村民合法权益受损。另外,该地块是在地铁十三号线新塘总站、广州新东站附近范围,涉及巨大的利益,如不及时拆除对村民甚至国家都会造成更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增城区政府作出的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限期对违章建筑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增城区政府于二审时书面答辩称:增城区政府作出的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内容适当,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时,黄沃平未提供任何证据。二审时,黄沃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增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增公网行罚决字[2015]03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数份报警回执;4、增城市城市管理执法询问通知书二份;5、增城市新塘医院诊断证明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黄沃平认为新塘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瑶田村新围社新羽轩羽毛球馆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黄沃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新羽轩羽毛球馆违法建设的侵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新塘镇政府对违法建设是否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增城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作出增府行复[201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黄沃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黄沃平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增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沃平上诉主张新羽轩羽毛球馆属违章建筑,造成新围社村民合法权益受损,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对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等,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黄沃平二审时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属于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沃平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沃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付庆海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