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亢四毛、徐先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四毛,徐先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亢四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徐先保,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亢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皖1721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亢四毛、徐先保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两年。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亢四毛、徐先保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亢四毛、徐先保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