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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路晓慧与李延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慧,李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晓慧,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住嵩县。委托代理人谢周娃,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汝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延超,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路晓慧与李延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被执行人的工程暂未结算,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在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