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路晓慧与李延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晓慧,李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晓慧,男,汉族,1987年1月12日生,住嵩县。委托代理人谢周娃,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汝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延超,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路晓慧与李延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被执行人的工程暂未结算,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在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