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804号原告:郭志强,汉族。被告:胡伟,汉族。原告郭志强诉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郭志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审判员 谷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