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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804号原告:郭志强,汉族。被告:胡伟,汉族。原告郭志强诉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郭志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审判员  谷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