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与林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林荣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297号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柘荣县双城镇河滨东路***号****室。代表人:阮锦平,经理。被告:林荣明,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与被告林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黎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