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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林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林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99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联玉,系该联社隆兴信用社主任。被告:樊林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林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先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