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晏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晏示明与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示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336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黄家湾居民小区9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822113X0。法定代表人:杨鹏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栋材,男,汉族,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男,汉族,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被告(反诉原告):晏示明,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培,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晏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被告晏示明反诉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及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晏示明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和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晏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晏示明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计3,638元,由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反诉原告晏示明负担。审 判 长 徐婷婷审 判 员 曾浪花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