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潘宝夫、沈军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宝夫,沈军再,王利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潘宝夫,男,1939年12月29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沈军再,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利苹,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832号潘宝夫与沈军再、王利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1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