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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超,男,1989年11月2日生,满族,司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申请执行人王宏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45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454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