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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子安与孙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安,孙焕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121号原告:周子安,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焕有,男,48岁,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周子安诉被告孙焕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子安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