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朝华与胡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华,胡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12号原告:胡朝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冬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华与被告胡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朝华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