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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朝华与胡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华,胡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12号原告:胡朝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冬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华与被告胡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朝华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