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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红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红印,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吕红印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的白色长城轻型货车,沿濮阳县城关镇昌盛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长庆路交叉口往西200米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吕红印及抽血视频录像光盘、查获证明、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红印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红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吕红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红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俊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英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