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翟庆涛与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庆涛,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令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707号原告:翟庆涛,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西环路中段国土资源局对过。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孔令杰,男,48岁,汉族,住清丰县。原告翟庆涛与被告濮阳市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孔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翟庆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庆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庆涛负担。审判员 杨相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