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丽与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570号原告:崔丽,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丽与被告安徽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崔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由崔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