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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加德、陈朝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德,陈朝宝,陈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德,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朝宝,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秀花,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加德与陈朝宝、陈秀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加德要求被执行人陈朝宝、陈秀花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